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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新竹縣政府獎勵廉能模範人員調查推薦表」乙份,請配合遴選貴機關廉能模範人員,並於107年3月16日前填具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複審,請查照。

一、本府為激發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員工榮譽心,提升廉能形象,特訂定「新竹縣政府獎勵廉能模範人員實施要點」(如附件1),以遴選各機關廉能模範人
員。
二、遴選廉能模範人員基本條件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現職員工並包括約聘、約僱及臨時人員等。
(二)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三、遴選廉能模範人員特殊條件如下: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昇機關廉能政風者。
(六)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鎮、市)公所,應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於107年3月16日前遴選106年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至2人,填具旨揭推薦表1式2份(如附件2),並經貴機關人事單位審議無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不予獎勵情形者,提機關廉政會報審議或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未設政風機構者,亦應本獎懲公開之精神簽報機關首長辦理),再函送
本府辦理複審。
六、相關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頁-業務專區-廉政宣導- (6)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點選「新竹縣政府獎勵廉能模範人員實施要點」與「獎勵廉能推薦表」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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